建设工程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停工的,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
〖One〗建设工程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停工的,可以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并履行合同约定程序 。具体分析如下:不可抗力的法律定义与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Two〗疫情影响不足以导致合同履行不能,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情形的,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工期顺延的认定 承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工期顺延;未取得确认但能证明依约申请的 ,一般予以支持。合同无约定时,因疫情防控导致停工的,工期可顺延 。
〖Three〗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因疫情导致工程停工产生的损失承担问题,需分以下两种情形讨论:情形一:合同有约定若承包方和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承担有约定的 ,按约定处理。

〖Four〗北京市(京建发〔2020〕55号):分情况处理——原计划2月9日前开复工的,停工期间全部顺延;2月9日后因防控无法开复工的,视同不可抗力顺延;若发承包双方责任交叉(如承包人自身管理问题叠加疫情) ,则需协商分配责任。
5 、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突然爆发且至今尚未找到行之有效的治疗手段,为了避免疫情扩散 ,各省市采取措施限制农民工流动、推迟开复工日期,这些措施直接导致了施工单位的工期延误 。
〖Six〗总结:疫情管控属于不可抗力,但开发商仅对合理停工期间免责。
江苏已明确:建设单位是疫情防控首要责任主体!
〖One〗江苏明确建设单位是拟复工工地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首要责任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责任划分及要求如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组织协调:牵头建立疫情防控组织体系 ,明确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分包) 、劳务分包、材料供应等参建主体的防控责任 。
〖Two〗强化参建各方疫情常态化防控主体责任:建设、施工 、监理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Three〗总则目的与依据: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结合建筑业实际情况制定。适用范围: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施工现场的运行和管理 。
〖Four〗建筑工地疫情防控纳入属地管理,服从属地街镇及防控办统一调度。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主体 ,施工单位为直接责任主体,参建各方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到岗。

防疫“新十条”下,工程企业如何安全复工复产?
建立内部沟通群 ,实时共享防疫政策、生产进度及人员健康信息 。对工人公开防疫措施执行情况,减少恐慌情绪,增强信任感。案例借鉴与经验总结中交建模式:通过“思想建设+个人责任+分级管控+网格化管理”四步走 ,实现防疫与生产平衡。中铁建工策略:防疫与生产“两手抓”,以物资储备、生活保障 、健康管理为支撑。
复工复产整体进展全面复工范围:国家和北京新十条政策实施以来,北京市全力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实现“应开尽开 ” 。其中,规上工厂、规上工地、商务楼宇已全面复工,42家市属国有企业率先复工,主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加足马力生产。
总结:“新十条”下劳动用工问题需平衡疫情防控与员工权益 ,用人单位应优先遵循政府文件与劳动法规定,通过协商 、制度完善降低风险,避免单方面强制措施。
促进经济恢复:企业复工不再受核酸或抗原检测限制 ,可加速产业链、供应链修复,推动消费和服务业回暖 。
强化涉疫安全保障:严禁以各种方式封堵消防通道、单元门 、小区门,确保群众看病就医、紧急避险等外出渠道通畅。推动建立社区与专门医疗机构的对接机制 ,为独居老人、未成年人、孕产妇 、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等提供就医便利。
优化防疫通行管控措施 全面取消防疫检查点:全面取消各地设立的公路、航道 、船闸防疫检查点,不再查验货车司乘人员、船舶船员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 。取消货运车辆闭环管理:全面取消货运车辆闭环管理要求,禁止各地随意层层加码 ,限制货运车辆跨区域通行。
江苏省: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
费用计取与工期调整 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计入其他项目费,只计取税金。因疫情防控政策加强影响工期的,按照以下原则顺延:工地停工天数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的停工、可复工时间计算 ,工期顺延 。因承包人疫情防控方案不到位,不能及时复工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此调整反映了疫情防控政策优化后,工程建设领域费用计取规则的同步更新。费用计列的停止范围 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 ,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停止计列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不再计列疫情防控费用 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适用范围: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
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
江苏总价措施费结算主要涉及工程排污费 、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新冠疫情防控费用及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具体结算方式如下:工程排污费: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时 ,暂按不含工程设备费、规费及税金造价的0.1%标准计取。工程结算时,按有权部门实际收取金额,凭发票按实计取 ,列入工程造价。
乙方注意了!要想主张疫情防控费用,需承担举证责任!
乙方若想主张疫情防控费用,确实需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费用与疫情的关联性及具体数额 ,否则可能面临法院不予支持或仅酌定确认金额的风险 。
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 ,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
谁主张谁举证是在司法过程当中。谁举报的谁就应该提供证据。被告进行反驳的时候,也需要举证,一切都要靠证据来说话 。
协议虽约定买卖双方各支付1%佣金,但第八条手写条款明确“甲方(卖方)满五不唯一 ,到手价628万元,税费由乙方(买方)负担”。根据行业惯例,“到手价 ”通常指卖方实际收到的款项 ,交易中产生的税费 、佣金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因此,协议中关于佣金的条款与到手价约定存在隐含关联,需结合整体解释 。
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 ,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非共同生活目的: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赌博、个人挥霍等)。需注意:实践中,债权人通常无需主动证明债务用途,若债务人主张为个人债务 ,需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的风险与建议 风险点:协议离婚后,若一方未按约定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能起诉双方 ,导致另一方被牵连 。
最新版《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印发!
〖One〗月8日,江苏省住建厅印发了新版《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主要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每天上下班必须测量一次体温,做好“日报告、零报告”。注意个人卫生 ,正确佩戴口罩,严禁不佩戴口罩上班。
〖Two〗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 ,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
〖Three〗政策背景:近期疫情来势汹汹,多个工地出现确诊病例 ,项目施工现场人员密集 、流动性大,管控难度较大,疫情防控容不得半点松懈和麻痹大意。在此背景下 ,住建部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提出相关举措。
〖Four〗防疫费用应计入工程造价,且不得摊派到务工人员 。